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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体育教科研管理办法(试行)

2012-07-14  来源:教 务 处 【字号:

为适应高等职业教育发展需要,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参与教科研活动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完善和规范教科研立项管理,保障教科研项目的顺利完成,提高项目的研究水平和研究效益,更好地发挥教育教学研究对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促进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教科研项目是指根据学院中心工作,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和管理水平以及社会服务的各类项目。包括国家级、省(部)级、院级以及个人申报的院外教科研项目。

一、管理机构

学院教科研工作由科研处负责管理,在该部门未成立的情况下暂由教务处负责全院教科研项目的归口管理。

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学院教科研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分析,组织评审、验收鉴定工作。

二、项目申报与立项

(一)立项原则

1.要紧密结合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改革,切实有利于学院教学改革与发展。注重研究成果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教科研成果能够全部或者部分转化到实际工作中。

2.符合高职教育教学发展规律,对深化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具有积极作用,能为人才培养和学院管理提供理论依据和科学论证。

3.结合学院和各教学部门实际,有利于应用型、技能型、创新型人才培养,预期能取得明显的改革成果,并有使用价值和推广价值。

4.课题论证要突出理论创新、应用创新和方法创新,并具有可持续研究发展空间。

5.项目立意新颖,论证充分,研究目标明确,计划切实可行,实施方法科学,经费预算合理,具备完成项目任务的基本条件。项目的立项和经费的投入要与项目负责人的研发能力、组织团队的要求、成果的水平相结合。

6. 学院对目标明确、内容新颖、改革力度大、综合性强、实践性强、受益面广、预期成果具有较高推广价值的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予以积极扶植,重点资助。

(二)申请对象和立项时间

1.教科研立项的申请对象主要是我院的教师、教育教学管理工作者和教学辅助人员。

2.院内教科研立项原则上每年1次,时间为每年11月20日— 12月31日。院外教科研立项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时间立项。每人每次申请项目数限报 1 项。在项目未完成结题验收前原则上不得再次申报立项。

(三)立项范围

教科研立项范围包括六大类:

1.学院总体教学改革类。指对学院教学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如高等职业教育思想与观念、学院定位、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模式、专业结构调整、产学结合、素质教育与创新能力培养等问题进行的相对宏观的战略性、整体性的研究、探索与实践。

2.专业教学改革类。指以专业为对象,对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课程结构与体系调整、教学内容和方法、考核办法、教学手段和教学管理等进行的综合改革与研究。如专业人才培养的探索与实践、专业课程体系的改革研究、专业实践(实验)教学体系的改革与研究等。

3.课程改革类。指对公共基础课、专业(技术)基础课和一些主要专业课(课程群)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考核办法、辅助或配套教材以及CAI课件等的建设与改革进行综合研究,或对其中的某一方面进行的改革、探索与研究。

4.教育、教学管理类。指以人才培养为核心,以有利于学生个性发展以及特长发挥和调动广大师生教与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中心,突出能力培养和综合素质提高,对高等职业教育教学管理的理念、方法、手段及运行机制的探索和研究。

5.实践、实训类。指围绕素质教育,以培养学生技术应用能力和职业技能为重点,结合学院实践及实训工作,开展校内外实践及实训并形成系统的方案等方面的研究。

6.技术合作类。指与企(事)业、行业单位合作开展技术革新、新产品研发等方面的研究。

(四)立项标准

1.国家级教科研项目立项的标准。按照教育部下达文件的要求执行。

2.省(部)级教科研项目立项的标准。按照省教育厅下达文件的要求,符合规定的立项范围,以创精品、竞争省级教学成果奖为起点,以达到国内高等职业教育教学领域先进水平为目标,在教育思想、教育观念等理论方面有创新性、突破性研究,或在本专业教学领域具有普遍的指导、示范、应用和推广价值。

3.院级教科研项目立项标准。符合规定的立项范围,以创精品、竞争院级教学成果奖为起点,以达到省内高等职业教育教学领域先进水平为目标,在教育思想、教育观念和教学改革方面具有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有显著效果。

4.对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有较大应用价值和现实需要,而又未参加立项的项目,可作为“学院委托项目”,直接委托给有研究能力的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实行委托研究,视同教科研项目一样管理。

(五)立项程序

1.教科研管理部门于每年10月底下发立项指南。

2.各部门组织申报,并由项目负责人填报《im体育教科研项目申报表》。

3.负责人所在部门对申请表进行审核,并对负责人的业务水平、工作基础、研究条件等提出初审意见。

4.以部门为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教务处。

5.学院学术委员会对所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三、项目经费及管理

(一)学院每年安排一定的教科研专项经费,列入教务处年度预算,由教务处负责统一管理。项目经费由主持人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按计划统筹安排使用。使用经费的报销由主持人和教务处共同审核签字。学院鼓励项目负责人积极引进校外资助,并对引进校外资助的项目给予适当奖励。

(二)凡纳入立项管理的教科研项目,学院给予经费资助。省级及以上教科研项目学院按1:1予以配套,获立项但未获经费资助的项目学院给予5000元资金资助。院级教科研项目中一般项目的资助金额为1000—3000元,重点项目资助金额为3000—8000元,精品课程建设每门资助金额为10000元,改革试点专业建设每个资助金额为30000元。发表非教科研项目研究有关的成果论文,学校给予一定奖励,具体标准为国际级期刊2000元,国家级期刊800元,省级期刊500元。

(三)所有教科研项目经费的10%作为项目评审、检查、结题等管理费用,90%为项目建设费用。项目建设经费分三期划拨。第一期占项目经费总额的30%,在项目审定立项后划拨;第二期占项目经费总额的30%,在中期检查后根据检查结果给予划拨;第三期占项目经费总额的30%,在项目验收结题后划拨。

(四)教科研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统一管理,经费使用范围包括:

1.与项目有关的调研差旅费、会务费。

2.出版与项目研究有关的成果论文版面费、出版费,不包括奖励费。

3.购置项目研究必需的图书文献资料、U(光)盘、计算机软件和有关办公用品等。

4.劳务费(不超过项目总经费20%)。

(五)教科研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1年。

(六)教学改革与研究是各部门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评估的重要指标之一,各部门要建立相应的激励与监督机制,以确保各项目顺利开展。

(七)项目负责人应对项目全面负责,按时向教务处递交中期检查报告,并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所承担的研究任务。凡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任务者,应及时提出延缓申请,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并由单位签署意见后送交教务处。

(八)凡中期检查中无阶段性成果,或未能按期完成任务,或擅自终止项目,或将经费挪作他用者,将冻结其经费使用权或不予审批报销所用经费,其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教科研项目。

(九)凡因特殊原因需对项目研究计划或项目主要成员作重大调整者,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实施。否则,将撤销其承担项目,追回拨款经费,项目负责人不得申请下一批教科研项目。

(十)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对取得优异成果、影响广泛的资助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可适当增加资助经费。

(十一)凡研究成果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严重违反财务制度者,其项目作撤消处理,项目经费需全部退还,项目负责人 5 年内不得再次申报项目。

(十二)教科研管理部门将定期进行项目检查,组织交流和研讨。对成果特别突出,创新明显,有重大突破的项目予以嘉奖,并在今后各项教学改革立项和教学成果评审中优先考虑。

四、项目鉴定与验收

(一)凡学院正式立项的教科研项目,在项目完成后都要进行结题验收,结题验收工作一般每年1次。项目结题验收由学院教科研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其程序如下:

1.项目负责人准备以下项目结题材料:

(1)《im体育教科研项目结题申请表》。

(2)反映项目实施过程及其效果的附件材料。

2.学院教科研管理部门根据各部门提交的项目结题验收材料,组织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通知项目所在单位。

(二)凡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受益面大、成效特别突出,在省内外具有一定影响,能反映我院特色并具有独创性的项目,学院可进一步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三)项目管理、经费资助单位以及项目负责人认为有必要的作鉴定的项目,还必须作成果鉴定。成果鉴定时报送材料如下:

1.填写《高等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成果鉴定书》一式三份;

2.提交研究成果鉴定材料一套(一式三份),包括:

(1)该项目的立项申请书及审批文件;

(2)该研究项目的结题总结报告;

(3)该项目研究成果,包括发表的研究论文或著作,实证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等。

(4)相关的技术指标测试报告、实验报告或应用效果证明报告;

(5)国内该领域同一项目的研究对比查询报告(省级项目必须提供);

(6)对提高教学水平、教育质量或办学效益的分析报告(省级项目必须提供)。

(四)项目成果鉴定工作由项目组及其所在部门和教务处共同组织。质量高的校内项目,可申报省、部级鉴定。

五、其它

(一) 项目结束后,项目组应将所有结题材料装订成册,一份交教科研管理部门存档。

(二)教科研成果所有权归学院所有,成果发表须以有效形式注明其权属 。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办法同时废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im体育教科研项目申请书》 教科研管理办法附件.doc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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